《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8 来源: 法规处、测绘处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修订背景

2023年12月18日,宁波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1月9日,市长签署第271号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01制定的必要性

测绘地理信息是重要战略性数据资源和新型生产要素,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先行性作用。《办法》修订,是新时代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对规范我市测绘管理工作、推进测绘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社会需求日益增长,现行《办法》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02主要内容

《办法》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要求,结合宁波实际,有机衔接了《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全文共32条。主要规定了政府部门管理职责、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成果共享和应用、测绘成果管理、地图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管理职责更加明确

明确政府主导,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厘清部门职权,规定发展和改革、财政、地名、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人民防空、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细化市县分工,规定市级层面负责统筹实施全市基础航空摄影、统筹获取全市遥感数据,统筹地理信息资源归集、处理、发布和提供利用等;县级层面主要负责地理信息资源的测制和更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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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项审批更加规范范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及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项目,应当采用市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避免重复测绘。

有关部门、单位在申请项目的立项、财政预算前,应当查询地理信息资源目录,并书面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对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安排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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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能力更加健全全

明确全市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由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采购和数据处理。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等依法依规采集处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开发即需即供、主动服务、个性服务模式,加强数据要素市场供给。

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多测合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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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新机制更加精准

城镇空间内的1:5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地下空间以及地下管线、实景三维数据、地理实体数据实行联动更新。

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内的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实景三维数据、地理实体数据实行定期更新。

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与基础地理信息联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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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用服务更加丰富

赋能政府管理决策,发挥测绘地理信息时空基底和数据融合的基础性、通用性作用,激活和释放信息要素潜能,服务政府决策、防灾减灾、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城市治理等应用场景。

加强科技创新引领,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在位置服务、精准农业、平台经济、智能网联汽车等新业态发展中的创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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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监管更加到位

新增地图监管,细化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地图审核职责,规定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问题地图的检定程序,以及各部门的查处职责。

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细化监督检查和监管方式。明确通过双随机等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机制,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新增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保密监督检查的规定,细化可依法采取的具体措施,规定整改期间可停止向其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文件原文: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