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19)宁波市海曙不动产权第0311553号
王旭君、张桂元
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大雷村
(2023)浙0212执恢1304号之一
公告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