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不动产权利证书遗失(灭失)声明(鄞州)

发布时间:2024-04-19 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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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管不善,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竹山新村12幢29号104室的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201516944号甬鄞国用2015第02-0008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李吉良

2024年4月19日